上海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希望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引以为戒、规范执业,共同营造良好行业秩序;也希望广大专利、商标申请人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慎选优选代理机构。
案例一
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商标代理机构与关联公司恶意申请注册商标并囤积倒卖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上级线索,反映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合谋其关联公司恶意申请注册商标并囤积倒卖。经查,自2018年起,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盛某某以分成商标转让费等方式说服亲友陆续注册六家公司,并通过六家公司开展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及转让交易。六家公司均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从未使用过名下注册商标。当事人全程控制上述六家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及转让交易。
处罚决定
当事人作为商标代理机构,在明知委托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情况下仍接受委托,代理申请注册商标并转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恶意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20元,罚款6万元。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盛某某作为商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主要责任人。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盛某某处以警告,罚款3万元。
六家关联公司以进行商标转让牟利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及《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恶意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分别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商标代理机构以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商标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以不正当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经查,当事人的名为“某某知识产权服务”的淘宝店铺,其发布的商标代理服务宣传内容含有“包通过”字样,存在以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商标代理业务承诺“包通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等不正当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罚款1万元。
案例三
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的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的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经查,2020年3月起,当事人在自建网站上就商标注册业务发布与其他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对比的内容,突出强调自身专业性强、成功率高、效率高、性价比高,贬低其他代理机构欠缺专业性、成功率低、效率低。经核实,上述内容系当事人为招徕商标代理业务而自行编造发布,无法提供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
处罚决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的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的行为。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予警告、罚款1万元。
案例四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恶意抢注奥运冠军“全红禅”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通告,发现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代理抢注我国东京奥运会金牌运动员全红婵的名字。经查,当事人作为一家从业多年的商标代理机构,明知全红婵作为知名奥运冠军已被公众熟知,在接到委托人申请注册涉及全红婵名字的商标的申请时,未明确告知委托人此类商标不得注册的法律规定,而是接受其委托进行注册申请,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
处罚决定
当事人代理申请注册我国奥运冠军全红婵名字的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不得接受商标注册代理委托的行为。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罚款5万元。另案对当事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警告、罚款5000元。
案例五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查处上海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违法招徕商标业务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上海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采取不正当手段招徕业务。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以电话联系的方式招徕商标代理业务。当事人的2名主要员工陈某、吴某某通过企查查、天眼查及其他广告了解其客户企业信息,与其客户沟通过程中谎称“客户商标正在被第三方抢注”,诱导其客户至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洽谈商标代理业务,但无任何证据证明存在其客户商标被抢注的事实。
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招徕商标业务过程中虚构“有第三方抢注相关企业商标”“是商标局下属机构”等事实,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方式诱导相关企业洽谈商标代理业务,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行为。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罚款3.7万元。
案例六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查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擅自从事专利代理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执法总队)接相关部门批转线索及转办单等相关材料,反映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路665号的地址存在专利申请异常情况。经查,该地址对应大量不同名称的专利申请人,涉及专利申请号上千件,且该地址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实际经营地,该公司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指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执法总队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13126.13元,罚款313126.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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