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文档查阅复制的系统操作说明
请求人可以电子方式提出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该请求提交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会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后,出具请求人请求查阅或复制的文件。对于查阅,在“专利文档查阅复制”功能模块中,以电子文件方式为请求人出具请求查阅的相关专利文档。对于复制,以纸质证明文件的方式出具请求复制的相关专利文档。
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的“请求人”,可以是专利申请人,本案专利代理机构、公众方。申请人委托非本案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手续,需要上传相关证明文件或代理人委托书。
办理“专利文档查阅”不收取费用,需通过电子方式提出办理请求,专利局、专利代办处一般不接收纸质请求,只出具电子文件。
办理“专利文档复制”需缴纳“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三十元。
总体流程:
1.基本信息
选择“专利事务名称”。系统会根据“经办人”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的身份信息,自动带入“请求人姓名”、“请求人电话”、“请求人地区”信息,该信息不可更改;其中“请求人地区”信息在办理账号注册手续时,不是必填项,如果需要办理专利事务服务涉及的业务内容,请务必在账号注册时完整填写,否则系统将无法进行正确的业务分配,导致业务处理流程受阻。
2.查阅、复制信息
输入“申请号”后,点击“查询”;系统会根据“经办人”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的身份信息,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法律状态进行判断后,将可以查阅、复制的文件带入“未选择列表”中;“经办人”对“未选择列表”中的文件进行选择;如果“未选择列表”中的文件内容符合“经办人”查阅、复制的要求,可将文件“移入”“已选择列表”中;如果“未选择列表”中的文件内容不符合“经办人”查阅、复制的要求,可在“其他查阅、复制内容”进行相关文件名称的填写 (如果查阅、复制的文件不符合公开规定,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对“办理用途”、“制作类型”、“办理数量”进行选择;如果选择“制作类型”为“纸件”时,需要对“送达方式”进行选择;如果选择“送达方式”为“自取”时,需要对“自取地址”进行选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办事指南如果“缴费人”与“请求人名称”不一致,“缴费人”已经缴纳了该次办理业务的“文件副本证明费”,可以填写费用缴纳“收据号”;或者准备缴纳费用,或已缴纳费用,还未获得收据号,可以填写费用缴纳的“缴费人”名称。
3.联系人信息
“经办人”为本案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时,系统带入相关联系人信息,可以进行修改;“经办人”非本案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时,需自行填写相关信息。
4.附加文件
点击“上传文件”;选择“文件类型”;选择“选择上传文件”进行相关文件的“上传”。
5.保存、保存并继续
进行单件业务请求,可以直接点击“保存”后,“返回”业务办理页面;进行多件业务请求,可以点击“保存并继续”后,留在本页面继续进行请求业务的办理。
6.查看详情,对已经填写的请求数据内容进行核实;
7.修改,对已经填写的请求数据内容进行修改;
8.删除,对已经保存的请求数据进行删除;
9.提交,对核实、确认的请求数据提交办理;
10.下载,在“发文日期”后(包括“发文日期”),查看或下载“送达方式”为“电子件”的,各类证明文件或文件副本的电子件;
11.意见陈述,经办人针对办理的业务,提出相关意见或说明。在此提出的相关内容,能够即时进入内网业务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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