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 制定必要性和可行性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19号)第五部分促进知识产权运用第(二十二)条规定:“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面向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孵化器等企业集聚区,开展专利挖掘和专利导航,引导企业进行专利布局,形成一批拥有核心技术的专利池。”
组织开展我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建设,是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建设可有效引领带动园区知识产权工作,服务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引导企业进行专利布局,形成一批拥有核心技术的专利池。
二、依据的有关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19号)第五部分促进知识产权运用第(二十二)条规定:“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面向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孵化器等企业集聚区,开展专利挖掘和专利导航,引导企业进行专利布局,形成一批拥有核心技术的专利池。”
三、拟解决的问题及主要措施
(一)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1.试点园区申报条件:
园区管理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工作,驻区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有效专利,初步形成特色产业企业集群;
园区管理主体设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有一定的知识产权专项经费。
2.示范园区的申报条件:
通过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考核验收;
园区制定出台促进引导园区企业专利工作的相关政策。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2人以上;
园区试点期间有效专利拥有量及拥有有效专利的企业数量增幅较大,知识产权专项经费投入力度较大;
试点期间园区未发生知识产权侵权事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反响较好、满意度较高。
3.申报程序:
省知识产权局下发申报通知;经所在区域知识产权局推荐,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申请表、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工作方案。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组织评审,结合对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察,确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
确定的试点、示范园区名单在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对异议的内容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不予认定。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
(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主要工作任务
加强园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提升园区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强化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导向,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提升园区知识产权创造能力;针对园区主导产业开展专利导航,积极培育高价值专利,提升园区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完善园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升园区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大力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建立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互补互促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营造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三)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验收
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周期为三年,省知识产权局对期满的试点园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可申请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也可申请新一轮知识产权试点园区;验收不合格的,经申请,可给予一年工作完善期,进行延期验收。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取消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称号,两年内不能再申请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由省知识产权局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合格的,保留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称号,制定并印发新的示范园区三年工作规划,继续开展示范园区建设工作。复核不合格的给予一年完善期,再复核仍不合格的不再保留其称号。不提出复核申请的,其称号到期自动失效。
(四)保障措施
争取财政资金支持,重点支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开展专利导航、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打造知识产权特色密集型产业。优先推荐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申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支持有条件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试点工作。引导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企业根据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相关规定,提出专利优先审查,加强专利资源战略储备。组织园区有关人员参加知识产权交流学习、业务培训等活动。
四、其它说明事项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因如下:
一是《办法》针对的仅是国家级、省级园区,涉及的主体较少。
二是在《办法》印发前已对相关园区进行了走访调研,对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工作已征求意见。
三是我省在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方面已经滞后,需要快速启动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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