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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8-30 02:07:39
  •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评审专家遴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评审专家遴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4-08-30 14:07 来源:运用促进处
【字体:

黑知规〔20242

局机关各处、保护中心,各有关单位: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评审专家遴选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22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

                              2024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评审专家遴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完善专家选取和使用,加强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结合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经省知识产权局审核,纳入专家管理库管理的、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与省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评审工作的专业人才。其职责主要是参与省知识产权局开展的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相关的政策研究、技术咨询、项目评审、项目验收、绩效评估等活动。

第三条专家入库审核、管理办法修订、管理库调整及专家选用等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以下简称“运用促进处”)牵头负责,报经局领导同意后进行。

第四条专家遴选工作遵循广泛征集、择优遴选、动态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入库条件

第五条专家主要面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事务所、企业等单位中有较高理论水平、较强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选用。个人可以独立身份自愿申请加入。

(一)入库专家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工作责任心强,能够以严谨的科学精神,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各项咨询工作。品德良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担工作任务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2.熟悉国家和省知识产权相关领域政策措施、法律法规,了解本领域国内外情况和前沿动态;

3.从事相关行业研究或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或技术水平,取得一定的技术研究成果;

4.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特殊行业除外)以上技术职称或已取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3年、硕士学位5年及以上或取得国家级相关专业执业资格并在相关机构专职执业5年以上;

5.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或有特殊需求的专家不受此年龄限制;

6.无违法违纪等信用不良记录,无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等情形。

(二)入库专家专业技术条件

政策法律、产业技术、财务审计等领域专家除符合入库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政策法律领域专家要熟悉我省相关产业政策、知识产权法、民商法等,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管理经验。

2.产业技术领域专家主要是省级以上认定的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技术负责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行业领军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产业基金投资机构中高层管理人员等。

3.财务审计专家主要是熟悉经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具有职业资格和高级职称的专业财务人员。

4.特殊行业(如民爆行业等)专家,应从事本行业十年以上,取得本行业中级职称及以上资格,专业技术水平能够指导本行业工作。

第三章选用管理

第六条运用促进处牵头专家库建设及调整等相关工作,并负责征集和补充专家。

(一)入库方式。专家入库采用公开征集和邀请入库相结合方式。运用促进处负责通过省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或邀请专家入库。

(二)入库申请。采取专家自愿原则。如实填写《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专家资格审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件、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等),经所在单位真实性审核后推荐提交。

(三)资格核实。运用促进处负责对专家资格进行审核,确定拟入库专家名单,报局领导审定,由运用促进处准予入库。

(四)建立退出机制。运用促进处每年对库内专家参与我局活动情况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及时调整。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报经局领导研究同意后,终止资格:

1.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2.履行专家职责期间,泄露获取的技术、商业秘密、未公开的政策信息以及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

3.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4.与项目有关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未主动提出回避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5.利用省知识产权局专家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6.连续三次未在规定时间回复工作邀请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有关工作的。

7.受到刑事处罚的。

8.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况。

第四章权利义务

第七条履行工作期间,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了解所承担工作任务和相关信息,认为提供的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二)有权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当专家个人意见与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意见发生分歧时,专家可形成个人书面意见,有权不在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意见上签字;

(三)需要回避或确因正当理由不适宜参加受邀活动的,有权提出申请并拒绝参与;

(四)有权获取承担任务的工作经费或报酬,费用由省知识产权局在年度部门预算中按有关规定列支;

(五)有权自愿退出省知识产权局专家库。

第八条履行工作期间,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廉政规定;

(二)认真履行职责,提前阅研工作相关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客观、公正、具体地提出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三)对于有保密要求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向外界泄露工作情况以及相关材料内容;

(四)未经省知识产权局同意,不得以省知识产权局专家名义出席任何活动;

(五)接受省知识产权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遴选方式

第九条提出选用需求。运用促进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所需专家专业类别、数量、开展工作的时间、地点、需要回避的单位和需要专家提前审阅的相关资料等信息,报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开展专家抽取工作。

第十条随机抽取。专家抽取,原则上采取在线随机抽取方式,遵循随机、保密、回避、轮换等原则,机关纪委对抽取过程进行全程监督,运用促进处联系抽取到的专家并确认是否参加活动。如在规定时间内,专家反馈不能参加相关工作或没有反馈信息,系统将自动补充,直到全部符合要求为止。同一专家被连续选中两次后,在下轮抽取活动中自动轮空。由运用促进处委托开发线上抽签程序。

第十一条例外规定情形。特殊情况下,入库专家不能满足委托业务工作要求的,可采取特邀方式确定,并说明理由,报请局领导同意,并报局机关纪委备案。

1.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专家库中没有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数额不足的;

2.国家或省有特殊要求的。

第六章付费方式

第十二条专家付费方式。专家抽取确定后,由运用促进处、局机关纪委对最终确定的专家名单进行签字确认,作为支付专家费用的凭证,由运用促进处负责,按照局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支付专家费用。

第七章 监督评估

第十三条建立痕迹管理机制。对专家选取、信息查询等流程实行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四条加强交流合作。运用促进处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向在库专家推送知识产权相关规划、政策等信息,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双方间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五条严守保密安全。运用促进处有责任和义务确保专家个人信息的保密和安全,不得泄露任何信息,不得利用专家信息从事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对违反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运用促进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评审专家遴选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责任编辑:李奥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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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

来信来访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122号 邮政编码:1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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